附录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六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一条 《批准书》的申请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五)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六)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七)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批准;初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实行年检制。
  第十二条 《批准书》的年检、变更及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申请《批准书》时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
  (3)省厅技防办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批准书》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审查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持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三)补办
  《批准书》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三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都属于技防系统。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标准要求,且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系统平台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等标准规范,并预留接口。
  第十五条 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设计、安装、运营单位资质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资质证》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业务。
  第十六条 《资质证》申办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经过专门机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所需的设备;
  (五)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记录;
  (八)申办监理资质的,应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综合工程监理资质或通信专业类工程监理资质;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接受过专门机构培训。
  第十七条《资质证》申办程序:
  申请《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受理后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防范工程及相关专业(电子、计算机、通信、自动化控制、网络系统、系统集成、图像技术等)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系统维护与售后服务措施(监理资质可不提供);
  (八)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初次申办可不提供)。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资质证》年检、变更和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况(方案、图纸、合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
  (3)企业工程获奖情况;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核准。
  (3)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年检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初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收回证件并说明理由。
  (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年检,《资质证》自行作废,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二)变更
  《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三)补办
  《资质证》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 《资质证》等级升降:
  (一)等级条件:
  1、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5年;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4)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2、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3年;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5人、其他技术人员8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4)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3、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1年;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7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4)企业经理有一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4、暂定级资质条件:
  (1)初次申请《资质证》;
  (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年检时持证单位达到晋级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三)年检时持证单位未达到本级别资质条件的,降至相应级别。
  (四)暂定级资质单位,领取《资质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暂定级《资质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第二十条 已取得其他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的,在山西省进行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活动,应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省厅技防办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证明,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五)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准,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的,应向方案论证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二)设计方案;
  (三)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四)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
  (五)监控中心布局图;
  (六)管线敷设方案;
  (七)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技防管理部门的代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评审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施工组织计划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委员签字。
  (三)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通过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技防系统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技防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理,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第二十四条 技防系统应当检测的,建设、设计、安装单位持技防系统合同、设计方案、竣工报告等材料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检测申请,由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委托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应当验收的,设计、安装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
  (二)工程合同;
  (三)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安装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四)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
  (五)系统试运行报告;
  (六)系统竣工报告;
  (七)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八)初验报告;
  (九)决算报告;
  (十)监理报告;
  (十一)系统检测报告;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组织,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安装单位,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的50%的技术专家参加,并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验收委员会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系统的安装规范、技术指标、图纸资料等进行审查验收,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委员签字认定。
  (三)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技防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督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由设计、安装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技防系统的验收应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技防系统使用的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应符合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现行标准及其他标准或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效能的发挥和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
  技防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保证系统安全有效,杜绝漏报,减少误报;接到报警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复核,确认为警情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技防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技防系统分为一级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一级技防系统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
  (二)一级技防系统由省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二级、三级技防系统由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其它技防系统由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实行等级管理的技防系统应当进行设计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没有规定风险等级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三)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督促业务管辖范围内特定场所(部位)的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技防系统,由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
  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需查阅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应经技防系统使用、运营单位安保部门同意,在技防系统管理人员协助下查阅与其有关的信息,但不得私自复制。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复制、调取时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看场所。
  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重点信息存储到相应的信息库。技防系统视音频系统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对技防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规范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监督检查情况、技防产品生产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名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主要媒体公告各自管辖、职责范围内已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名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该公告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二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十五日;第三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原则上限期为六个月;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六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七日。
  第三十七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山西省安全防范技术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明》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申请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资质证》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换发相应级别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