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鄂文化文〔2011〕267号

各市、州、县文化(物)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省文化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公安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 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 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 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一)具有省级及以上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二)具有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具有高风险五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质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工程业绩;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 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 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 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8月3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