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 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申请《生产登记批准书》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地公安机关申请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
  (一)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产品原理图、总装图;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产品彩色照片2套;
  (六)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三);
  (七)主要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及购买、检定证明;
  (八)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明;
  (九)设计、工艺文件;
  (十)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封样,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量体系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件四),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市地公安机关。
   申请产品检验的企业须在3日内将封好的样品连同产品检验抽样单、执行标准、原理图、说明书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质量体系审查依照《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细则》(见附表五)进行。
   第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办《生产登记批准书》: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五)质量体系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将全套资料报省公安厅复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接到初审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准予生产登记,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并将全部资料退回。
   第十三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不参加年检。
   第十四条 获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请年检:
   (一)按要求填写的《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企业变更情况报告及变更证明;
   (五)售后服务情况;
   (六)《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
   第十五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查,写出初审报告,连同全套材料一并于每年的3月20日前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收到年检初审材料后进行复审,符合规定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年审章,正本上加贴年检标志,复审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取消生产登记资格,收回《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期满前3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换证条件和程序同申领新证一致。《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取消生产资格,收回《生产登记批准书》,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实行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的技防产品,其检验程序按第九、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技防产品须获得《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或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市场。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减少和杜绝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规范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等程序。
   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的通知》规定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