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内保字〔2011〕579号
北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写字楼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写字楼是指用于出租的办公楼(用房)。本规定所规范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同一写字楼内或产权单位将写字楼出租给两个以上承租单位,从事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所涉及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写字楼的产权单位应对写字楼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四条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人员,并要求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五条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再由产权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推动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八条同一个写字楼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应当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按照"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单位负责写字楼内部整体的治安保卫工作;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写字楼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写字楼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条产权单位在确保所出租的写字楼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出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租房屋登记手续。应在承租单位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内部员工、车辆的管理;
(三)不得利用所租用区域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单位性质、经营范围、保卫工作负责人以及单位内部贵重物品管理措施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产权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相关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产权单位对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制定并遵守写字楼内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保障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对本企业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以及进出写字楼的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在写字楼出租时,应当登记承租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等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有责任对承租单位所承租区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向无工商登记、身份证等证明文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发现承租单位利用出租房屋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督促承租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写字楼及其技防、物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和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不得将写字楼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三章承租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按照"谁承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租单位应对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专(兼)职人员落实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承租单位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十九条承租单位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报写字楼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查。
第二十条承租单位应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承租单位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经产权单位的授权或受聘,积极配合产权单位组织承租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写字楼接收管理前,应对技防、物防等设施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写字楼内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组织产权单位和承租单位共同维护内部秩序。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订写字楼整体《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写字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保证写字楼的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协助产权单位和公安主管部门做好内部相关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雇用或自行招用保安员,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须经过正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五章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法监督写字楼内部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写字楼内部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
及时收集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各类情况信息,分析研判,动态掌控写字楼内部情况。
依法对写字楼内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管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对写字楼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
第三十条社会建设工作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发挥社会管理职能部门作用,协调、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加强对写字楼社会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不断探索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新模式,写字楼工作站人员要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协作,共同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反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写字楼内矛盾纠纷,维护写字楼内部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一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秩序维护职责;对于公安机关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情况通报,应当及时记入该企业信息档案。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与公安、房屋行政主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写字楼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建立由公安、社会建设工作、住房和建设管理、工商及相关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
第三十四条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由产权单位牵头负责,组织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建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查。
承租单位应根据职责,积极配合办公室(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明确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租用区域治安保卫工作,并将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五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开展写字楼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写字楼实际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对本写字楼范围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发现;
(三)本写字楼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对写字楼内部违反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办公、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保卫人员培训制度;
(五)写字楼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流程;
(六)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制度;
(七)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开展写字楼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写字楼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进入本写字楼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三)在本写字楼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写字楼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写字楼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写字楼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有效使用;
(六)了解掌握写字楼内部人员的舆情动态和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上报有关情况信息。
第三十八条治安保卫小组应定期组织本写字楼内部各承租单位,召开治安保卫工作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写字楼内部举行除日常工作之外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需向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报告,应由治安保卫小组办公室和举办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根据举行重大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写字楼内部消防工作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市建委联合签发的《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章突发事件演练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写字楼的总体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产权单位、承租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任务。
承租单位员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与本写字楼整体预案衔接,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查;本单位员工人数50人以下的,应按照本写字楼整体预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参加演练。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有突发事件处置人员,配置必要的处置器材、设备,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演练,作好演练记录。
第四十三条遇有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处置。需要启动总体预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并负责指挥和调度相应的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置,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指挥和调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写字楼内部从事社会团体、金融网点、大中型商市场、餐饮企业、娱乐、网吧及特殊行业等,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仍按原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产权单位独立用房和出租居住用房。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权单位,是指对写字楼建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
(二)承租单位,是指承租写字楼内开展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
(三)物业服务企业,也称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物防、技防设施,包括防盗门、报警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爆桶、防爆毯、人流量计数系统等。
(五)相应资质,是指由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照。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