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甘肃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7〕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高等学校,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8日

甘肃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工作,现就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
  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不留死角。
  依法治理、立足长效。突出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
  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不同区域、地方以及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的类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三)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法制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
  (二)完善校园安全保护区制度
    在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校园安全保护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校门两侧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制度。综治部门要加强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责任追究、典型培育、经验推广等工作,将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建设部门要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安全保护区内食堂等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加大市场日常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食品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排放大气、粉尘、水体及噪声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教学的商业行为。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影响校园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校园安全保护区内商业网点,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行为,责令烟酒经营场所(销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民政部门要禁止审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福利彩票专营网点,配合相关单位依法查处校园周边非法经营彩票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责,加强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影响教学的歌舞、游戏等娱乐场所和营业性网吧,依法处理校园周边出售含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禁止黄、赌、毒、污秽音像播放以及夜间、中午超时经营歌舞厅行为,维护师生正常学习、生活环境。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
    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四)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
    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三)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
    各地要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四)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五)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及学校做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对发现的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及时预防处理;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配合教育部门及学校开展警示教育;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校外成年人实施或者唆使、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七)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
    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健全校园安全防护联动机制
  (一)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体系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公安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教育部门要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学校安全教育的任务、目标、领导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经常组织邀请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食药监等部门的领导、专家到学校进行安全工作指导,帮助学校组织实践性质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教育督导机构要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按照有关规定,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要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建筑、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加大对本省学生用品(含体育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学生用品的监督抽查。
  (二)健全学校日常管理职责体系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校园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等,建立工作安全档案。有寄宿生的学校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等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2.持续排查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更换;维修、更换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五、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市县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
    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市州、县市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六、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
    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属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