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的通知

湘公通〔2011〕58号

各市、州、县、区综治办,公安局,商务局:
  现将《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店认真遵照执行。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和省商务厅。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商务厅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商业场所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单位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岗位治安保卫责任,确定各级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卫责任人。
  第六条 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职责
  第八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各部门、各部位治安保卫制度的落实。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培训,宣传、组织开展群防群治;
  (二)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三)在单位范围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 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 配合综治部门落实本单位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三章 商场(超市)治安防范
  第十条
卖场治安防范:
  (一)卖场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楼梯间应当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二)保持通道通畅,不得在柜台外、楼梯走道、电梯和门厅内堆放商品;
  (三)商场(超市)卖场内垃圾桶(箱)营业时间内应当每间隔两小时清理一次;
  (四)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卖场内发现可疑不明遗留物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顾客,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 重要部位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包括:档案室、财务室、总出纳室、安全系统总控室、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计算机房、锅炉房、液化气设备通道、贵重物品库、存放现金、票证、贵重商品(物品)的保险柜、收银台、金银珠宝饰品及贵重商品柜台(货架)、收发货区、生鲜食品饮品区、餐饮操作间、寄存处、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等;
  (二)重要部位的员工和部门领导是治安保卫的主责人员,应当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责任书;
  (三)重要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治安防范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迅速整改;
  (五)治安保卫机构应当定期对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柜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设置保险柜应当经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批准,并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二)用于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在营业期间应当有专人负责。坚持每日清点、查验、交接、签字制度。非营业时间应当将大宗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等重要物品存入商场(超市)总出纳室;
  (三)用于存放贵重小件物品的保险柜,在营业时间应当坚持商品出入柜登记、签字制度,做到每日清点、查验。非营业时间应当做到商品全部入柜、封存保管;
  (四)保险柜应当放置在安全隐蔽的位置,并在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的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 收银台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收银台应当设置在至少一面有依托的地方,台面高度不低于110cm;
  (二)商场(超市)收银台内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按钮设置在既隐蔽又便于收银员启动报警的位置,并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三)收银员应当履行交接班清点签字手续,做到货款帐目日清日结。收银台不应存放与销货无关的财物和私人用品。
  第十四条 各商场(超市)可参照国家标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中四类金库的标准建设和改造金库。
  第十五条 取送现金、贵重物品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内取送大宗现金应当有两名以上保安队员持械押送;
  (二)取送大宗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专用提款箱;
  (三)离场取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饰品、贵重商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防抢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员持械押送;
  (四)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接送金银珠宝饰品和大宗现金,单位有院落的,押运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押运车应当停靠在有效监控范围之内。在进行交接时,押运人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应当严密警戒;
  (六)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工作。
  第十六条 商业促销活动安全防范:
  (一)商场(超市)举办邀请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知名人士等参加的大型群众性商业促销活动(以下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举办活动二十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活动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承办单位应对所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三)公安机关和商场(超市)治安保卫机构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公安机关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审批,加强管理。对有博彩、色情等非法内容或有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依法制止或取缔。
  第十七条 保安队勤务管理:
  (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必须设立保安队或聘请保安公司保安员,负责内部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商场(超市)组建保安队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三)保安队工作职责:
  1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投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2劝阻和制止扰乱商场(超市)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商场(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
  3负责卖场内外巡逻防范、单位员工出入场安全检查;
  4负责管理、操作报警系统;
  5完成公安机关和单位治安保卫机构交办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防范设施:
  (一)商场(超市)技术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及手动报警系统等;
  (二)商场(超市)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三)视频监控系统应使用高清数字监控摄像机,摄像资料应当保存30天以上;
  (四)视频监控的覆盖范围:
  1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
  2大厅、主要通道;
  3收银台(区)、总出纳室、寄存包处(柜)、金银珠宝饰品柜等贵重物品柜(货架)、开架食品区;
  4电梯间、扶梯口;
  5货物散仓、收发货区;
  6其他需要监控的重要部位。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覆盖范围:
  1商场(超市)打烊后的设防区域;
  2存放现金、贵重商品的保险柜、总出纳室、财务室;
  3档案室、机要室、计算机房等重要办公场所。
  (六)手动报警装置安装区域:
  1收银台(区)、金银珠宝饰品柜、总出纳室;
  2安全系统控制室。
  (七)电话来电显示记录、语音记录系统的区域:
  1电话总机室;
  2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应当具备来电号码显示和语音记录的功能。
  第四章 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
  第十九条
金银珠宝饰品店是指专营金银珠宝饰品零售的单位。
  第二十条 人力防范:
  (一)柜台应明确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健全完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保安(保卫)人员、营业员开展安全防范培训。
  (二)金店的出入口须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店面的治安防范巡查工作;大商场设置的金银珠宝柜台要设置固定岗,遇有大额业务时,保安(保卫)人员应协同看护。营业期间,保安(保卫)人员应随身佩戴防卫器械和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紧急调动处置到位。
  (三)营业员应严格执行专人专柜负责制。营业前、交接班和打烊后应将金银珠宝饰品的款式、数量清点无误。向顾客展示金银珠宝饰品时,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物一客”制度。每次只能从柜台内取出一件交与顾客鉴赏,多名顾客要求亲手鉴赏金银珠宝饰品时,营业员应当依次予以展示;出示第二件物品时应将第一件物品放回柜台内。
  (四)营业员从柜台、展柜内取、放金银珠宝饰品之后,应当随即将柜台、展柜锁好;
  (五)营业期间柜台不能离人,坚持交接班和轮流就餐制度,柜台和展柜的钥匙应当随身携带;
  (六)营业员应接受治安防范培训,熟知紧急报警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旦遇到抢劫时,能及时报警;
  (七)每天营业打烊后应对店堂进行清场,所有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入库(保险柜),撤场后对入侵报警系统进行布防,并安排专人值守。
  第二十一条 物理防范:
  (一)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装置;
  (二)营业厅、出入口、楼梯间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三)金银饰品展示柜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防砸复合玻璃通用技术要求》(GA844-2009)的防砸玻璃制作的柜台,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四)安装防盗安全门和金银珠宝店保管室的门要安装符合国家安防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的防盗安全门,并安装可视门禁系统,总出纳室的现金交接区要用防弹玻璃隔离,出入口要安装牢固的金属防护门或卷帘门。
  (五)收银台高度不低于110cm,并配备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防抢箱;
  (六)打烊后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符合国家标准《防盗保险柜》(GA10409-2001)要求的专用防盗保险柜内,防盗保险柜应固定在墙体或地面上。
  第二十二条 技术防范:
  (一)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门窗、库房等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
  (二)金银珠宝饰品展示柜台应安装2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收银台应安装一个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安装位置应当隐蔽且便于操作,并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三)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楼梯间、营业柜台区域、收银台及大门口等重要部位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机,并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24小时实时录像。录像回放图像应当能清晰辨认人员的面部特征。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天以上。
  (四)指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回放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报修,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