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公通字〔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牢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多管齐下、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广大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工作目标。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危害学生、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大力加强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3.落实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学校、幼儿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对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协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4.调整充实学校、幼儿园内部保卫力量。学校、幼儿园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学校、幼儿园聘用保安人员。学校、幼儿园要根据需要,合理确定专业保安人员数量,于2010年秋季开学前配齐到位。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保安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
  5.完善落实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小学、幼儿园家长接送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范食堂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严格实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配备专门的生活管理和安全指导教师;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要实行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巡查等制度。
  6.加快学校、幼儿园技防设施建设。城市所有学校和幼儿园、农村中心小学以及其他规模以上学校和幼儿园,要在2010年秋季开学前配齐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幼儿园时,要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校园监控室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技防系统的指导及检查验收,督促技防从业单位定期对校园技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条件尚不具备的,当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告党委、政府,列入政府工作规划,推动尽快解决。
  7.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综治部门要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进一步落实选派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担任中小学法制辅导员制度,确保在2010年秋季开学前全部配齐到位。法制辅导员要定期参加家长会,听取意见建议,督促家长做好学生、儿童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以学生自身防护等为主题的安全防范教育,每周利用课间操组织一次学生疏散演练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做好校园内部工作人员背景审查工作,严把准入关;要定期开展排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教育管控工作;对品行不端,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
  8.健全完善警校对接联动制度。公安部门要把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接入公安监控平台,把学校、幼儿园作为重点目标,进行实时监控。属地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图像监控系统的“视频巡逻”功能,密切与巡警和校园安保人员的实时联动联勤,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涉园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够快速反应,整体联动,高效开展案事件处置、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和现场控制等工作。
  三、着力强化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9.积极推进学校、幼儿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建设。要落实公安派出所的属地责任,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协作,整合各类安保力量,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派民警到校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开展工作。
  10.严密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公安机关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工作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统筹安排警力,加强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震慑犯罪,增强师生安全感。要加大巡逻力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见警察”,学生、儿童途经主要路段“见警车”,校园周边地区“见警灯”。要坚持公安民警执勤与群防群治力量协助维护治安相结合、着装执勤与便衣执勤相结合、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建立完善动态科学的校园周边地区巡逻勤务制度。
  11.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校涉园案件,公安机关要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快侦快破。对正在实施犯罪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果断加以制止;对已破案件,要及时固定证据,提请检察、审判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快审、快判。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对校园周边流氓恶势力团伙,要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发展蔓延;对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涉校侵财案件,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12.推行校车接送制度。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校车接送学生、儿童制度,配备校车安全员,落实校车安全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检查和驾驶人资格审查,推动建立准运资格证制度,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要加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严厉查处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要严格执行《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统一、规范校车外观标识涂装、校车标牌和校车停靠站标志标线的设置。
  13.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安全隐患经常性排查整治工作制度。综治部门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校、幼儿园清查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青少年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把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清楚,逐一登记建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限期解决问题。要坚决整治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黑网吧、“黄赌毒”等治安乱点和治安隐患,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要重点排查校园周边个体性矛盾纠纷以及精神病人和有严重人格缺陷的人,切实落实涉校涉园高危人员管控措施。
  14.广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权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要整合基层社会管理力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民兵、青年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巡逻。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以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志愿队伍,轮流在学校、幼儿园门口执勤。
  四、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15.认真落实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把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幼儿园和工作的每一环节。要大力宣传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推广地方、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要加强对涉校涉园案件事件的新闻报道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学生、儿童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
  16.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关于印发〈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的通知》(综治委[2002]17号)精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投入力度;要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要将学校、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要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把校园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细化实化硬性考核指标;县、乡两级综治委要把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吸收为成员单位;要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的工作局面。
  17.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各级综治部门每季度要牵头组织教育、公安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针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乡镇街道综治办、学校和幼儿园、公安派出所三方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18.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综治、教育、公安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校园及周边地区安全检查和督导,通过采取明查暗访、抽查与全覆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滚动检查,并及时在市、县范围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因地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要坚决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和当地教育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因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辖区责任民警、派出所长和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领导的责任。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教育部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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