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注:原目录共有500项,现将其中涉及安全防范行业的五项收录如下)
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
38 |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39 |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 |
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 |
40 |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4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60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