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法函[2006]83号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

    当前各级质检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过场中仍发现少数生产企业盲目降低生产成本,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擅自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以及涉及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致使获证产品有效性较差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要求,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现就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各指定机构)协助各级质检部门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部门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各级质检部门有权对获证、产品在强制性认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向指定认证机构进行调查;有权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时送检查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作出判定,判定原则上以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制定机构认证机构的确认为依据。因此,各指定认证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各级质检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各级质检部门有关部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执法调查工作。
    二、由我委对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作出最终确认。
    三、各指定认证机构的配合、协助各级质检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针对各级质检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所覆盖产品范围等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性问题的执法查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复意见,以满足行政执法时限要求;
    (二)针对各级质检部门有关部门获证产品一致性方面的执法调查,应主动向各级质检部门提供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复印件;
    (三)针对各级质检部门有关部门获证产品一致性进行技术确认的请求,应选派合适的认证人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加以确认。若认证人员难以通过技术文件、实物核查加以确认时,可要求出具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进行技术确认。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合、协助各级质查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我委有关部门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部门政策的要求,确保出具的证明文件真实、客观、公正、有效、及时,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附件:关于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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