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紧急报警系统相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0〕006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区域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校园治安防控工作,预防和制止中小学、幼儿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紧急报警系统相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校园安装的紧急报警系统应参照金融营业网点紧急报警系统安装要求,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即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应显示在属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台的显示屏上。
  二、紧急报警系统响应时间不能超过20秒钟,即从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发出信号,至接收端响应并显示时间,应控制在20秒钟之内。
  三、校(园、所)长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及每个门卫室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至少安装1个紧急报警按钮。
  四、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五、紧急报警系统的通信线路应使用专线,专线线路上不得挂接电话机、传真机等其他通信设施。
  六、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报警控制器能连续工作24小时。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行,其他技防设施应严格按照上海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的要求实行,若有变动将另行发文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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