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备案等级评定。
  第二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证书执行等级评定制度和逐级晋升原则。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
  第三条 一级证书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二)获二级证书满一年,近一年内承担过3项以上的一级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内承担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工程合同总额在8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证书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二)获三级证书满一年,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的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内承担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工程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二项不少于3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证书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近二年内承担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工程合同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六条 待定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及质量管理体系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备案等级评审程序:
  (一)评审单位向公安厅技防办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公安厅技防办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符合;
  (三)评审委员会做出评审报告;
  (四)公安厅技防办审核评审报告,核定备案等级,颁发证书;
  (五)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备案单位名录。
  第八条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等级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二级,新成立的单位从待定级起申请。
  第九条 备案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予以保持,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证书。
  第十条 备案证书年检程序: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三至五月,备案时间未满半年的当年不需年检;
  (二)年检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年检表》;
  (三)年检单位所在盟、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安厅技防办,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年检;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应当书面向公安厅技防办说明理由,经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五)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检,收回其证书。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遗失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已取得备案等级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有重大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评审备案等级;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注销并收回其证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从事备案等级评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和评审中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者注:以上修正案针对200441日实施的《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内容请查阅第六章第二十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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