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技术局、公安部于今年6月16日联合发布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公安机关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附首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了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二、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分别实行以下管理:
    (一)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实施;该类产品范围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执行。
    (二)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该类产品范围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目录》执行。
    (三)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报公安部科技局备案;除采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外,目录公布的其他产品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三、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技术及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产品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调整。自某种产品的管理制度实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动废止。调整产品的管理制度,应提前3个月正式公布。
    四、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如下图所示: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全国统一编号;地区编号为地级区域编号,为2位数字,顺序号为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顺序号,地区编号和顺序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编号。
    五、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条件的直辖市公安局也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是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从事此类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取得公安部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检验
。对已取得授权的检验机构,公安部将定期公布。
    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0年9月1日起启用。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已经领取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的,也应申领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全部废止。
    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
,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圆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刻制(样式附后)。
    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年检采用企业填写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具体年检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十、对于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以及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公安部科技局。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生产登记批准书,及时了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情况,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证书的无证查处。
    十二、公安机关根据《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依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1996]61号)执行。其中法律文书表格中“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简称”填写“科”字。对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需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样式附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公安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附后),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十四、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热情服务,创建文明窗口。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式样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三、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四、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关于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